计永禄原是北京市华商出租汽车公司经理。一九九五年,该公司以替司机购车为由,要求司机集资。由于购车未获批准,司机要求退款。但是,该公司已将部分购车款用于他处。二十二名司机向法院提起诉讼。一九九六年法院一审判决公司返还司机购车款一百七十一万八千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法院曾两次对计永禄采取拘留的强制措施。然而计永禄却于一九九七年将被查封车辆的经营权转让他人,并私自携走十四万元。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计永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
(《北京晨报》二○○一·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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